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華清耿
聲 請 人  華清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1至7樓、
  同段111號1至7樓、同段113號1至7樓、同段115號1
  至7樓、同段117號1至7樓、同段119號1至7樓、同
  段121號1至7樓、同段123號1至7樓、同段125號1至
  7樓、同段127號1至7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
  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1樓、
  同巷4號1樓建物之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
四、提出記載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請務必提出,否則無從寄送起訴狀繕本予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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