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余文櫻
聲 請 人 王博正
聲 請 人 王苙婷
聲 請 人 王梓翔
前列 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余文櫻
共 同
代 理 人 湯其瑋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陳國銓 之法定繼承人間塗銷最高限額
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全部
事項,逾期或缺一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陳國銓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有正確被告(即陳國銓之法定繼承人)正確姓
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請務必提出,
否則無從進行後續程序,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