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忠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鈔票壹張(編號HR484268XD)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忠林偽造貨幣等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紙幣1張(編號HR484268XD)經鑑定為偽造紙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紙幣罪嫌,查扣之面額新臺幣1000元鈔票(編號HR484268XD)為偽造,嗣被告於111年5月15日死亡,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3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內政部警察局刑事警察鑑定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雖已死亡,惟上開鈔票既為偽造,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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