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城輔佐人林原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城於民國106年3月10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至上揭路段61之19號時,未注意後方來車,逕自臨時停車,使同向行駛於後方,由 陳育琳 所駕駛車號000-000機車閃避不及而與之發生撞擊,陳育琳即人車倒地,致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被告肇事後,明知其駕駛上開車輛已肇事,亦可預見陳育琳因此而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施予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留下聯絡資料,亦未向警方報案,旋駕車駛離現場。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年8月11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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