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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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銓耀 代理人 葉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鍾東海鍾李麗 │無│87年7月28日│89年7月31日│1,000,000元│KL001674││││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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