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58號
原告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王泓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強納生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