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6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漢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94、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漢中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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