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調字第297號
聲請人 黃紆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安 間請求112年度南司調字第297號給付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調解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45,286元,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繳,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上開期日補正函暨其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