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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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亞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亞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中原簡字第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