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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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皓選任辯護人邱政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52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0年1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另請公訴人於一週內補正被害人 吳惠玲 、 楊朝安 、 劉郁含 、 吳柏耀 之警詢筆錄及本案受詐欺之相關證據資料,並製作各該被害人受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及帳戶
與本案金融帳戶相互勾稽,將上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