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74號原告 陳森發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萬1,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伊婕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