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 李宥腩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被告 李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原告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56元,占用面積為土地全部即3,110.01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79,216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至聲明第2項及第3項屬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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