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06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徐偉光被告 尹莉麗
尹莉婷 尹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561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要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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