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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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 黃紹維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律師被告 朱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3樓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動產同門牌、相近樓層、同建築型態、同屋齡之建物,平均交易價格約為73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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