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吉玄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吉玄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