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毅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著有規定。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查詢資料1份、判決書影本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本院並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完畢之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105年6月下旬某日(聲請│105年05月11日││犯罪日期│書僅記載105年6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105年度偵字第2352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201號│105年度簡字第33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7日(聲請書誤│106年1月17日││││載為106年1月17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201號│105年度簡字第3305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0日│106年6月24日│││確定日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署106年度執字第1858號│106年度執字第6353號│││(已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