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現金卡」肆拾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叁拾玖
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償勝金」貳拾捌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
肆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1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上述各項產品使用,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