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96號抗告人即 李泰賢 聲請人
80之11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本院
100年度聲再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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