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另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無效之其餘證券1紙,因聲請人登報所載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有所誤植,並逾登報期間,此部份之聲請即有未洽,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胡榮吉 │彰化縣 永靖鄉農 │95年8月25日│4,800元│0000000│││││會│││││├──┼───────┼───────┼───────┼────────┼────────┼──┤│002│ 吳昌衍 │彰化縣埔心鄉農│95年8月25日│30,400元│0000000│││││會│││││├──┼───────┼───────┼───────┼────────┼────────┼──┤│003│帝寶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95年8月25日│69,300元│0000000││││限公司│行員林分行│││││├──┼───────┼───────┼───────┼────────┼────────┼──┤│004│帝寶工業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95年8月25日│189,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員林分行│││││├──┼───────┼───────┼───────┼────────┼────────┼──┤│005│ 張黃芳愛陽信商業銀行華│95年8月25日│33,200元│0000000│││││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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