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4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添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添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並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劉添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4年11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09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5年6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倘受刑人違反上開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5項規定,得撤銷其假釋之宣告,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