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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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4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添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添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並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劉添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4年11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09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5年6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倘受刑人違反上開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5項規定,得撤銷其假釋之宣告,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