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林建均

被告 詹廷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

法官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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