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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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告義芙糖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張嘉慧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萬7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1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6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06萬6628元
1
利息
133萬3320元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1月27日
(42/365)
4.125%
6328.7元
2
利息
273萬3308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27日
(46/365)
3.75%
1萬2917.69元
3
利息
500萬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27日
(46/365)
2.22%
1萬3989.04元
4
違約金
133萬3320元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27日
(10/365)
0.4125%
150.68元
5
違約金
273萬3308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7日
(14/365)
0.375%
393.15元
6
違約金
500萬元
113年11月16日
113年11月27日
(12/365)
0.222%
364.93元
小計
3萬4144.19元
合計
910萬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