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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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告義芙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嘉慧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萬7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1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6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06萬6628元

1

利息

133萬3320元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1月27日

(42/365)

4.125%

6328.7元

2

利息

273萬3308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27日

(46/365)

3.75%

1萬2917.69元

3

利息

500萬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27日

(46/365)

2.22%

1萬3989.04元

4

違約金

133萬3320元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27日

(10/365)

0.4125%

150.68元

5

違約金

273萬3308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7日

(14/365)

0.375%

393.15元

6

違約金

500萬元

113年11月16日

113年11月27日

(12/365)

0.222%

364.93元

小計

3萬4144.19元

合計

910萬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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