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六三、八九四號、少連偵字第十五、三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在押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臺灣臺南看守所,無在途期間可言,其期間之末日雖為星期日,截至三月二日亦已屆滿,乃竟延至三月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呂潮澤法官林永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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