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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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51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魏聲文
上列上訴人魏聲文與被上訴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