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林景亮
上列原告就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610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於抗告
狀中表示提起「確認之訴」:
(一)查原告僅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就確認之訴部分,
   則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⑴、原告應陳報所欲確認之本票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
     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
     元者,以萬元計算。」規定,繳納裁判費。
   ⑵、原告如未陳報,即按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6103號裁定
     所示之本票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
   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本件原告僅於抗告狀中表示提起「確認
   之訴」:
   ⑴、書狀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程式。
   ⑵、所載本件確認之訴之被告,究係「嘉家國際有限公司
     」一人並由 廖正義 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係嘉家
     國際有限公司及廖正義二人?尚有未明。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各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立於公正之第三
   者角色從事審判,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規定或訴訟程序者,宜洽請專業
   人士協助(如律師、各縣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
   無資力之人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則可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電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