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司桃勞 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諾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
相 對 人 許芷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852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
,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