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勞小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司桃勞 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諾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
相 對 人  許芷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852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
  ,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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