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44號原告 李文通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告 羅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