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56號聲請人 潘芝俊 即 何威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