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39號原告方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水雄 被告山虹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竹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736元(壹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