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35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許俊雄 債務人 蔣正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蔣正民於民國97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薪喜貸」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蔣正民自民國101年10月27日起當期應繳即
未依約繳款,依上開「薪喜貸」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計新臺幣44,986元整,及自民國10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0月28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三)、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