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6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懋綸
賴濤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懋綸、賴濤與告訴人 豐源 前均係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下稱政大附中)之學生,被告王懋綸因不滿告訴人豐源於民國100年間,獲選政大附中99學年度特殊市長獎,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0年5月13日晚間9時51分許,在其新北市○○區○○路○○巷○○號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至FACEBOOK臉書網站(下稱臉書網站),以其所註冊之帳號「 蔣懋綸 」,張貼「話說特殊市長獎是在選年級裡面最敗類的學生嗎?可是其中有一個得獎人我看她不會很敗類阿,怎麼另一個這麼無恥阿,真是個反差很大的獎,希望明年候選人資格可以再恢復成績要達到前三分之一的條件,不然似乎會選到敗類呢」等文字,辱罵告訴人豐源為「敗類」。100年8月5日晚間9時51分至54分,被告賴濤在臺北市○○區○○街○○○○○號0樓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至臉書網站,適友人 韓凱丞 提及:「聽說豐源轉系了?」,被告賴濤明知告訴人 豐源斯 時甫經國立政治大學通知入學就讀民族系,尚未開學,因此不可能轉系,竟基於毀損告訴人豐源名譽之犯意,以註冊帳號「TaaoLai」回應:「對,似乎以前不能轉。」,經友人 周欣沛 進一步留言詢問:「他轉什麼系?」,被告賴濤竟虛捏事實張貼留言:「教育系」,待韓凱丞留言回應:「還沒唸就能轉系,會不會太強了?」,被告賴濤復回應:「先驅」等語,足使人誤認告訴人豐源有特權可於開學前轉系,而貶損告訴人豐源之名譽。同日晚間10時27分及35分許,被告王懋綸在其上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路至臉書網站時,適見被告賴濤上開留言,竟接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註冊帳號「蔣懋綸」張貼:「真是不要臉,我可沒有指名喔幹你娘」、「他就是不要臉」、「太賤了吧」等文字辱罵告訴人豐源。因認被告王懋綸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賴濤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王懋綸、賴濤所涉公然侮辱犯行,起訴書認分別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豐源、 豐富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7至248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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