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詠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吳連香 訴訟代理人 張瓊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春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7,351元〈(6.36×4,400+182.21×91,059)23/24=15,927,3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