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七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
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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