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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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簡字第4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