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74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759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244號、第21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順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順斌係「全速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下稱全速配公司)所屬新店營業所(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機車宅配員,負責交運託送貨物及向客戶收取貨款後繳回全速配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經濟困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2年11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應予更正)起至同年月27日止之期間內,於附表「配送日期」欄所載日期,將其送貨予「收件人」欄所示收件人後,收取如「代收金額」欄所示之30筆貨款,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予以侵占入己(合計新台幣〈下同〉92,034元)並花用殆盡,而未如數繳回全速配公司。嗣因全速配公司核對客戶應收帳款,發現帳目不符而進行清查,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全速配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據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同意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被告自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就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所揭櫫之意旨,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業務侵占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審卷第23頁背面、第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楊文錐 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被告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應交回全速配公司之代收貨款30筆,均侵占入己之經過相符(偵字第21244號卷第7頁至第8頁;他字第8099號卷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第72頁正背面),並有被告坦承將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侵占挪為己用之親筆簽名切結書1紙、全速配公司貨物追蹤系統(歷史資料─託運明細)30份、客戶簽收單9紙、全速配公司將遭被告侵占之貨款如數賠付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及轉帳傳票各1紙等件在卷可佐(他字第8099號卷第
6頁、第26頁至第64頁、第74頁至第75頁),堪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任職於全速配公司,負責交託運送貨物及向客戶收取貨
款後繳回全速配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其擔任機車宅配員配送貨物時,代向收件人收取貨款之職務上機會,基於侵占前開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自102年11月22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之期間內,於附表「配送日期」欄所載日期,將貨物送予「收件人」欄所示收件人後,收取如「代收金額」欄所示之30筆貨款。是被告所犯數次業務侵占之行為,均係利用從事業務之便所為,具有不斷反覆執行業務之特性,且於時、空上具密接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論被告業務
侵占罪,並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固非無見。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家境貧困、肢體殘障、坦白犯行,犯罪所得低微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刑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全速配公司於102年11月27發現被告有遲緩銷號或入款而進行盤點,進而發覺其業務侵占犯行,金額計92,034元。
固被告於離職時已以尚未領取之薪資24,395元抵償,然被告對餘款6萬4,139元部分均置之未理,致公司迄今未能寬恕被告,亦據告訴代理人楊文錐於警詢時 陳明 在卷(他字第8099號卷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偵字第21244號卷第7頁背面至第8頁;本院卷第18頁背面、第30頁)。而被告家計繁重(他字第8099號卷第67頁背面;原審卷第45頁背面、第49頁背面),且為輕度肢障(他字第8099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及業務侵占金額非鉅等事由,尚屬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於法定刑內為量刑審酌範疇,客觀上難認被告犯罪情狀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致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應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原審遽認本案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而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其適用法律即有未合,檢察官執此上訴,核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年值壯年,不思正道取財,侵占代收之貨款,獲取92,034元之不法所得,所為實屬非是,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失未獲得全額填補,兼衡其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目的等,暨犯罪後即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林順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貨號│寄件人│收件人│收件地址│配送日期│代收金額│├──┼──────┼──────────┼───┼──────────────────┼─────┼────┤│1│0000000000│大企有限公司│ 欒澤源 │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2013/11/26│5,336│├──┼──────┼──────────┼───┼──────────────────┼─────┼────┤│2│0000000000│農會特產│美旗│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5樓│2013/11/27│1,050│├──┼──────┼──────────┼───┼──────────────────┼─────┼────┤│3│0000000000│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黃天成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2013/11/27│990│├──┼──────┼──────────┼───┼──────────────────┼─────┼────┤│4│0000000000│ 東森得意購 │ 謝孟鈞 │新北市○○區○○路○○號6樓│2013/11/27│890│├──┼──────┼──────────┼───┼──────────────────┼─────┼────┤│5│0000000000│六安堂│ 官鳳燕 │新北市○○區○○路○○號17樓│2013/11/22│3,300│├──┼──────┼──────────┼───┼──────────────────┼─────┼────┤│6│0000000000│ 冠承 │ 郭永豐 │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2013/11/22│6,500│├──┼──────┼──────────┼───┼──────────────────┼─────┼────┤│7│0000000000│東森得意購│ 李麗卿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樓│2013/11/22│3,880│├──┼──────┼──────────┼───┼──────────────────┼─────┼────┤│8│0000000000│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周湘玫 │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2013/11/24│1,780│├──┼──────┼──────────┼───┼──────────────────┼─────┼────┤│9│0000000000│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劉佩妮 │新北市○○區○○街○○號5樓│2013/11/25│3,760│├──┼──────┼──────────┼───┼──────────────────┼─────┼────┤│10│0000000000│ 盛華 設計│ 王瑞騰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2013/11/26│3,300│├──┼──────┼──────────┼───┼──────────────────┼─────┼────┤│11│0000000000│ 林家弘 代收│ 王德興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013/11/26│5,000│├──┼──────┼──────────┼───┼──────────────────┼─────┼────┤│12│0000000000│坤澤│一之軒│新北市○○區○○路○○○號7樓│2013/11/26│3,570│├──┼──────┼──────────┼───┼──────────────────┼─────┼────┤│13│0000000000│ 迎安 茶葉 │ 賴柏仲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13/11/26│5,000│├──┼──────┼──────────┼───┼──────────────────┼─────┼────┤│14│0000000000│ 維爾康天然 │ 劉俊平 │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2013/11/26│2,400│├──┼──────┼──────────┼───┼──────────────────┼─────┼────┤│15│0000000000│ 涵本 企業│ 江文南 │新北市○○區○○路○○號│2013/11/26│2,560│├──┼──────┼──────────┼───┼──────────────────┼─────┼────┤│16│0000000000│ 富賓園 │ 黃謝招 │新北市○○區○○路○○○巷○○號│2013/11/26│3,000│├──┼──────┼──────────┼───┼──────────────────┼─────┼────┤│17│0000000000│敦煌書局│水星│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2013/11/27│2,384│││││ 安親班 ││││├──┼──────┼──────────┼───┼──────────────────┼─────┼────┤│18│0000000000│銓上│ 賴明達 │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3│2013/11/27│900│├──┼──────┼──────────┼───┼──────────────────┼─────┼────┤│19│0000000000│ 日谷代收 │ 曾鵬舉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2013/11/27│7,968│├──┼──────┼──────────┼───┼──────────────────┼─────┼────┤│20│0000000000│ 廣欣 │ 李婉琦 │新北市○○區○○街○○號29樓之2(1樓│2013/11/27│2,450││││││ 櫃台代收 )│││├──┼──────┼──────────┼───┼──────────────────┼─────┼────┤│21│0000000000│廠瑞有限公司│ 張佩珍 │新北市○○區○○路○○○○○號8樓│2013/11/27│1,980│├──┼──────┼──────────┼───┼──────────────────┼─────┼────┤│22│0000000000│ 逸軒 自動車│ 安坑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13/11/26│4,500│││││ 王啟華 ││││├──┼──────┼──────────┼───┼──────────────────┼─────┼────┤│23│0000000000│健康藥妝│ 鄭幸雯 │臺北市○○區○○○街○○巷○號│2013/11/27│8,400│├──┼──────┼──────────┼───┼──────────────────┼─────┼────┤│24│0000000000│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溫雅香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2013/11/25│2,890│├──┼──────┼──────────┼───┼──────────────────┼─────┼────┤│25│0000000000│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鄒惠菁 │新北市○○區○○街○○號3樓│2013/11/26│990│├──┼──────┼──────────┼───┼──────────────────┼─────┼────┤│26│0000000000│東森得意購│ 陳純女 │新北市○○區○○路○○號2樓│2013/11/26│990│├──┼──────┼──────────┼───┼──────────────────┼─────┼────┤│27│0000000000│莨仕國際│ 王秀卿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10樓│2013/11/26│1,546│├──┼──────┼──────────┼───┼──────────────────┼─────┼────┤│28│0000000000│泉豐一代│ 邱秀香 │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2013/11/26│2,600│├──┼──────┼──────────┼───┼──────────────────┼─────┼────┤│29│0000000000│ 富邦美利 │ 歌娜雅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13/11/27│620│├──┼──────┼──────────┼───┼──────────────────┼─────┼────┤│30│0000000000│臺灣 高山茶 │ 蔡振民 │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2013/11/23│1,500│├──┴──────┴──────────┴───┴──────────────────┼─────┼────┤││合計│9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