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選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 方景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選字第二號選舉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莊訓城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