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智平對於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坦承不諱,其父母均因販毒在監執行,只剩下年邁之外婆及讀國小6年級之妹妹,無人可照顧,請准予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鄭智平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嫌,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逃亡,而自民國106年5月12日起羈押在案,旋經本院於106年6月7日以105年度訴字第638號協商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5月,而被告因另犯毒品案件,經檢察官借提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6年6月26日,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法字第159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聲請人業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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