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林黃 寶珠
林其順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其田 被告 林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林水永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二分割結果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林秀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水永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死亡,原告與被告均為被繼承人林水永之繼承人,原告等人多次催請被告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繼承人林水永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林秀菊則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水永於106年10月26日死亡,其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水永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三所示,又兩造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繼承人林水永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之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等件為佐,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繼承人林水永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林水永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林水永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水永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分割為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而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款遺產,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原告三人均當庭同意存款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無法整除之金額部分,由被告多分得該無法整除之金額),符合公平原則,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水永之遺產(不動產部分)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結果1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146全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117全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雲林縣○○鄉○○村○○路0巷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41.1全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被繼承人林水永之遺產(存款部分)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分割結果(新臺幣)1古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73,165元原告三人每人各自分得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被告分得壹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2雲林縣○○鄉○○○○號:00000000000)356,984元兩造每人各自分得捌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3古坑郵局(帳號:000000000)1,000,000元兩造每人各自分得貳拾伍萬元。附表三:兩造對被繼承人林水永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 林黃寶珠 1/42林其順1/43林其田1/44林秀菊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