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賈承儒 被告 應永和
李汪鎮 白美玉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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