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請人 蘇志昇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1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竊盜案目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羈押中,近因被告家中及父母親諸多瑣事及健康上略有問題造成諸多不便,且被告因案收押心中不免多方懸念擔憂,因而依法具狀提出聲請交保事項,被告亦可每日至管轄派出所報到,告知被告無逃亡之事實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程序尚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被告蘇志昇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四、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被告否認起訴書所指竊盜犯行,且涉犯的是財產犯罪,又無力具保,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已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此有本院送達傳票及審理單可稽。是本院仍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有相當理由認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至於聲請人主張家中諸多瑣事及需照顧父母云云,此皆非不宜繼續羈押被告之正當理由,因此,被告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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