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69號聲請人 黃健明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徐大川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號),聲請法官迴避,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
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合議庭法官陳真真、許志龍、張震迴避,因其聲請時,該院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並因陳真真法官兼任該院院長不能裁定,經該院移送本院,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本院裁定之,合先敘明。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件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時主張:伊有表示繼續給付租金,對造並未否認,法院違反當事人進行主義,質疑伊未提出相關抗辯,三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庭聲請三位法官迴避;及審判長未紀錄伊第二次聲請法官迴避,且引導對造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顯有偏頗等語。是聲請人僅係不滿審判長詢問租金繳納有無提出抗辯,諭知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另行分案處理,不得任意退庭否則將以一造辯論方式審理等,即憑主觀臆測認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高榮宏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