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尚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淑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6,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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