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馬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翁騰芳
訴訟代理人  翁掁宙
被   告  趙秋珍
       趙春燕
       趙小玲
       趙桂蘭
       趙桂美
       趙清蓮
       趙秋玉
兼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趙守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以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五十四年澎登字第○○○七一○號收件,
為訴外人○○所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57年4月2日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拍
賣取得訴外人 吳倫 之澎湖縣○○市○里○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存有以訴外人○○○為抵押權人
,於54年5月31日由當時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債務人
及設定義務人,擔保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存續期
間為54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惟觀諸系爭土地登記簿,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
償期為54年12月31日,是借款債權之請求權應於69年12月30
日因罹於15年消滅時效期間而消滅,而抵押權人 趙文織 復未
於借款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74年12月30日以前,
向法院聲請實行系爭抵押權,則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
爭抵押權應已消滅。然因○○○已於102年6月5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被告等人,又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系爭
抵押權確有妨害原告之權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
,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沒有其他補充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係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於54年5月31日
以其所有之系爭土地為○○○設定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清償期為54年12月31日,該借款債權之請
求權於69年12月30日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期間而消滅,而○
○○已於102年6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等人,且○○
○復未於借款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74年12月30日
以前,向法院聲請實行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土
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
上開證物與原告之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而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
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
、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可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借款債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趙文織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之清償期起算,而觀諸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
為54年12月31日,且依卷內事證,並無任何時效中斷之事由
存在,因之,借款債權之請求權應於69年12月30日因罹於15
年消滅時效期間而消滅,而○○○復未於借款債權請求權時
效完成後5年內即74年12月30日以前,向法院聲請實行系爭
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
㈢再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又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
爭抵押權業已消滅,已如前述,然系爭抵押權迄今仍登記於
土地登記簿,顯已妨害原告之所有權,是依上開之說明,原
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應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
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
將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設定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表: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1│澎湖縣│馬公市○○里○段││0000-0000│100.01│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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