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陳志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
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
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
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2,4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送達於同年月25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參。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