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82號聲請人 黃銀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