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3號聲請人 林榮漢 相對人 曹忠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忠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