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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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鄭雅綾 被告 林宇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7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雅綾對被告林宇軒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石蕙慈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品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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