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鄭溪川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被告台茂蓄電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634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98,634元、退休金1,512,00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暨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勞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工資部分裁判費│請求退休金金│請求退休金│應徵第一審裁││(新台幣)│請求金額│(依勞資爭議處│額(新台幣)│部分裁判費│判費(新台幣│││(新台幣│理法第57條暫免││(新台幣)│)│││)│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新台幣│││││││)││││├──────┼────┼───────┼──────┼─────┼──────┤│1,610,634元│98,634元│500元(1,000÷│1,512,000元│16,038元(│16,538元(││││2=500)││17,038-1,│500+16,038││││││000=16.03│=16,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