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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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4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建瑋於民國105年9月24日12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往寶慶街方向行駛,途經弘孝路與河南路2段301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轉彎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即貿然右轉河南路2段301巷,適有 李昆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弘孝路往寶慶街方向行駛,欲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撞擊陳建瑋之車輛,李昆憲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膝異物穿刺傷、左小腿異物穿刺傷、左側小指開放性咬傷伴有指甲受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與告訴人李昆憲於107年2月27日當庭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李昆憲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卷第110至112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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