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740號債權人 蕭麗香 債務人 李彥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